关于做好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9日       来源:湖南省经信委网      阅读:615次

湘经信原材料〔2015〕98号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农药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2014〕 49 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全省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农药原药和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到期需换证的农药产品。农药原药和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有效期统一为五年。
二、申请资料目录(一式三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两年内的原药来源证明;
(六)分装授权协议书;
(七)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八)企业核准或延续核准文件复印件,更名、迁址备案文件复印件;
(九)原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复印件;
(十)国家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及换证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提出申请,市州经信委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报省经信委。
(二)省经信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召开专家审查会,审查合格的换证农药产品名单在省经信委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省经信委下发同意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批复文件,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打印生产批准证书。
四、责任主体及监督管理
(一)省经信委负责全省农药换证产品的评审工作,并对全省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州经信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申请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并对农药产品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企业获得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农药产品。
(三)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编号。
(四)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附件:1..农药换证产品申请资料要求及评审标准
2.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以上附件可在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9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印发